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大缔恺撒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朱林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42803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沪01民终11554号 |
案号 | (2017)沪0117执013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13 |
发布日期 | 2017-06-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大缔恺撒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工程款9,880,059元; 二、被告上海大缔恺撒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工程款6,399,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1日始至2015年3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上海大缔恺撒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工程款9,880,059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1日始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四、原告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在工程款9,880,059元范围内对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厍路601号名称为“生产车间2#”和“综合车间”、编号依次为6号和7号的两幢建筑单体工程的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06,146元,由原告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15,986元(已付),被告上海大缔恺撒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160元(已付40元,余款90,1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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