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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盟经管(规)罚决字〔2019〕E111501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行政处罚内容 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厂区内建设单层制砂楼、四层干混砂浆生产线楼、单层铁皮维修车间,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19年10月31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二)2019年11月15日我执法队对当事公司直接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5
    决定机关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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