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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19-00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案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单位于2020年5月28日,在姜山镇明山路利时江山一品工地,违规将该工地售楼处拆除后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所处置垃圾主要是水泥块等,共计140立方米,且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处人民币10万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8
    决定机关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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