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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轻型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9113****195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4民初5201号
    案号 (2019)苏0104执49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4-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轻型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返还位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园D楼103室的房屋;二、被告南京轻型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75075元;三、驳回原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1元,减半收取为2480.5元,由原告南航大学负担1642元,被告轻飞公司负担83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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