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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金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3005****363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09民初152号
    案号 (2021)冀02执恢5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金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JJST20170320(1)与编号为JJST20170320(2)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唐山金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94498.96元。 三、被告唐山金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以工程款408306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原告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煤炭仓储物流项目厂房-1、厂房-5工程项目(包括基础分部工程、电气接地扁钢及电缆保护套管预留预埋、+1.200m以下维护砖墙砌筑、主体钢结构框架、檩条等)及矿石仓储物流项目1#仓库、2#仓库工程项目(包括基础土方开挖及回填、基础垫层、承台及承台梁、-0.570m以下砖基础砌筑抹灰、基础外防腐、电气接地扁钢及电缆保护管预留预埋、钢柱预埋地脚螺栓等)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517元,由原告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36元,由被告唐山金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478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金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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