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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967****19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9民初1841号
    案号 (2020)黑0109执10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1-0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杜晓萍与被告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JYB101-064的《商铺转让合同》;     二、被告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杜晓萍商铺转让款746 451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三、被告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给付原告杜晓萍746 451元的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利随本清;     四、被告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杜晓萍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商铺租金114 025元及利息(分别以以欠付租金32 833元、37 758元、43 42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2日、2018年3月2日、2019年3月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以欠付租金32 833元、37 758元、43 4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五、原告杜晓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座落于松北区松北镇金星村交易市场B1栋1号商铺返还被告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六、驳回原告杜晓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 202元,由被告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杜晓萍已预交,退还原告杜晓萍。被告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此款交付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开户名称: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浦支行;开户账号:622840017621584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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