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0967****19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9民初1412号 |
案号 | (2020)黑0109执9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洪艳支付退铺款627 610元; 被告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洪艳支付拖欠退铺款期间利息(分别以欠付退铺款816 610元、766 610元、736 610元、706 610元、677 6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2月2日,自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7月8日,自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和以欠付退铺款677 610元、627 6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人民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25日,自2019年9月26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洪艳支付商铺租金6 425元; 驳回原告王洪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 053元(原告王洪艳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 50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洪艳,原告王洪艳负担551元。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