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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中汇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开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2854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964号
    案号 (2014)鄂浠水执字第004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22
    发布日期 2015-07-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湖北中汇米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浠水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借款4050000元,并自2010年11月1日之日起按千分之五计算逾期资金占用费至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已支付的30万逾期资金占用费予以折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浠水县湖北中汇米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亦于上述付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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