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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东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泽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8337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红民初字第546号
    案号 (2018)赣0102执3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6
    发布日期 2018-08-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泽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650万元及利息(以6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1日至2014年11月10日按年利率18%计算;从2014年11月11日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综合执行年利率24%。); 二、被告郑刚、江西东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泽仕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230元,由被告余泽仕、郑刚、江西东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泽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650万元及利息(以6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1日至2014年11月10日按年利率18%计算;从2014年11月11日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综合执行年利率24%。); 二、被告郑刚、江西东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泽仕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230元,由被告余泽仕、郑刚、江西东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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