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亚都科技集团 |
法定代表人 | 何鲁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019611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5)海民初字第07020号 |
案号 | (2016)京0108执21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1 |
发布日期 | 2016-09-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亚都科技集团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支行借款本金美元十九万元,支付自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止的利息及复利美元三千五百四十八元七角八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被告北京亚都科技集团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支行自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利息以上述借款本金,复利以未付利息,均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支行与北京亚都科技集团签订的外汇借款合同的约定,以6个月的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2%的利差组成的浮动贷款利率,并加20%计算利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被告时代集团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四、被告时代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亚都科技集团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零二十元、财产保全费八千五百三十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区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亚都科技集团、被告时代集团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零二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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