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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大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8****65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民终11157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105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大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风尚广百北京路分公司支付458297.57元; 二、被告深圳市大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以458297.57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4日起计至款项清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支付给原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风尚广百北京路分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风尚广百北京路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原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风尚广百北京路分公司负担50元,被告深圳市大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9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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