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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融鑫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1676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绍商初字第字第149号
    案号 (2021)浙0603执13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3-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支付截至2013年10月11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608,932.85元,合计人民币20,608,932.85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双方《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绍兴融鑫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对于被告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何兴荣对于被告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8,0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兴荣对于本案与本院(2014)绍商初字第142、146号案件项下的债务均在该8,03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其承担三案确定的债务合计不应超过8,030万元】。 案件受理费144,8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9,845元,由四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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