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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市监处〔2021〕2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从事食品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罚款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8
    决定机关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姚科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