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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42016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133号
    案号 (2017)鄂0303执恢1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7
    发布日期 2019-03-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十堰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肖忠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 二、被告姜胜忠对上述债务中的3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肖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十堰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胜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60元,共计19700元,由原告肖忠负担832元,被告十堰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8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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