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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袁禾村镇标准原粮生产合作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3028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821民初2052号
    案号 (2018)鄂0821执7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0
    发布日期 2019-0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湖北袁禾村镇标准原粮生产合作社有限公司、励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偿还褚海鹰款项6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湖北袁禾村镇标准原粮生产合作社有限公司、励琴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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