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安市晶硕兴业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98177****91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民初字第3567号 |
案号 | (2019)闽0981执15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日期 | 2019-05-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安市晶硕兴业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5年8月21日止利息为552507.1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对陈延华、张贵华提供坐落于福安市阳头富阳路电机电器市场S7幢257号的房产;冯志海、袁菊凤提供坐落于福安市赛岐开发区罗江商贸区滨江花园3幢6层601号的房产在364.8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对吴建新、薛平花、方春容、郭珊珊提供坐落于福安市下白石镇疏港路的房产在344.5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福安市丰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安市宝盛船务有限公司、方春容、冯志海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丰伟金属材料公司、宝盛船务公司、方春容、冯志海、袁菊凤、郭珊珊、陈延华、张贵华、吴建新、薛平花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福安市晶硕兴业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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