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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安市晶硕兴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春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98177****9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981民初5590号
    案号 (2018)闽0981执13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2
    发布日期 2018-11-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魏晖、连晓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在内的利息截至2017年3月21日的利息为2694888.4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魏晖、连晓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出的费用3260元; 三、陈耿清、方春容、冯志梅、福安市晶硕兴业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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