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苏规罚字﹝2021﹞第0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限三十日内自行无偿拆除位于姑苏区人民路372号临时建筑212平方米以及增建建筑233平方米,总面积共计445平方米。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02 |
决定机关 |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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