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苏规罚字﹝2021﹞第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内容 限三十日内自行无偿拆除位于姑苏区人民路372号临时建筑212平方米以及增建建筑233平方米,总面积共计445平方米。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2
    决定机关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