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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安健和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13166****394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5民初477号
    案号 (2021)津0115执34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3
    发布日期 2021-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津润德包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天津宝坻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到2018年6月20日的借款本金2473281.54元及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428859.25元,本息合计为2902140.79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112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陕西康成健康诊治中心有限公司、西安健和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曹大勇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天津宝坻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0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906元,由天津润德包装有限公司承担(给付时间同上)。陕西康成健康诊治中心有限公司、西安健和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曹大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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