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珠海伸亚注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40076****0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404民初3484号 |
案号 | (2021)粤0404执19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70216600880】。一、被告珠海伸亚注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雪锋返还投资款30万元及支付收益27000元;二、被告珠海伸亚注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雪锋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2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5年4月29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32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倪国生对被珠海伸亚注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倪国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珠海伸亚注塑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谢雪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45元、保全费3631元,由被告珠海伸亚注塑有限公司、被告倪国生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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