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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伸亚注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76****0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404民初2979号
    案号 (2020)粤0404执4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1
    发布日期 2020-03-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珠海伸亚注塑有限公司、倪国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86,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286,2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自2018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12元,由原告珠海市特派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6元,被告珠海伸亚注塑有限公司、倪国生负担29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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