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易彩万达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402MA****LR5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91民初4042号 |
案号 | (2021)苏0391执8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20年11月17日止,被告舒易生、韦兴雨确认拖欠原告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1817273.33元、利息53885.36元,合计人民币1871158.69元。二、被告舒易生、韦兴雨于2020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71158.69元,于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每月20日前分别给付原告50000元。三、若被告舒易生、韦兴雨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贵州易彩万达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0820元,原告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预付,由被告舒易生、韦兴雨、贵州易彩万达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该款于2020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3-原被告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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