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百衣库服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魏乐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79293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02民初1792号 |
案号 | (2017)苏0213执9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7 |
发布日期 | 2017-12-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百衣库服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佳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加工费113619.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3619.2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 二、无锡百衣库服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佳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串珠费7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无锡佳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880元,由无锡佳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621元,由无锡百衣库服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59元。该款已由无锡佳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预交,无锡百衣库服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无锡佳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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