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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苏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友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585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宁商初字第00101号
    案号 (2016)苏01执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4
    发布日期 2016-04-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苏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8.4万元、罚息(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8.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被告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南京市原高淳县县政府大楼北侧、丹阳湖北路西侧的宁高国用(2011)第01793号土地使用权[地籍号为251000090151,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宁高国用(2011)第01793号,他项权证号为宁高他项(2014)第00018号]在6000万元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苏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被告南京商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苏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义务各在6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南京苏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8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3498元,由被告南京苏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商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分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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