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黔至月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103MA****HU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103民初17221号 |
案号 | (2021)黔0103执43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贵州黔至月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月德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愿解除2020年2月24日签订的《供货协议》及2020年3月3日签订的《供货协议》; 二、被告贵州黔至月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月德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货款20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6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08000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从2020年4月11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分期给付,2021年4月5日前支付10000元,5月5日前支付10000元,6月5日前支付10000元,7月5日前支付20000元,8月5日前支付20000元,9月5日前支付20000元,10月5日前支付50000元,11月5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款项于12月5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三、若二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就尚欠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7674元,减半收取3837元,保全费2645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二被告自愿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最后一期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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