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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柯公(消)行罚决字〔2018〕02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柯桥肆季寻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决定给予绍兴柯桥肆季寻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2018年7月1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13
    决定机关 柯桥区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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