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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承德塞鸿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82879****128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828民初1024号
    案号 (2021)冀0828执23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日期 2021-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承德大清猎苑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给付拖欠原告杜宏伟的利息款人民币264720.0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 二、被告承德大清猎苑酒业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至2021年9月30日,每六个月给付一次利息(即分别于2020年9月30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9月30日给付原告利息81000.00元); 三、被告承德大清猎苑酒业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1日起每六个月偿还本金540000.00元,并按年利率8%给付相应本金的利息至2030年3月31日(即分别于2022年3月31日 2022年9月30日、2023年3月31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0000.00元及相应本金的利息); 四、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自第一次逾期后15日一次性还清剩余借款本息,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4.4%计算给付相应本金的利息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 五、被告王晓军自愿对上述一至四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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