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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大成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32792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镇商初字第94号
    案号 (2018)苏1102执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18-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大成钢铁有限公司、被告江澎、王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借款利息313200.57元(截止2014年6月9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镇江大在钢铁有限公司、被执行江澎、被告王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06264元; 三、被执行镇江市天元钢材有限公司、被执行杨伟芳对被告镇江大成钢铁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19834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345元由被告镇江大成钢铁有限公司、被执行江澎、被告王玲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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