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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毅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9764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小民初字第297号
    案号 (2017)赣0121执2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3
    发布日期 2017-03-1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万有权生鲜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大客户采购合同》; 二、限被告(反诉原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万有权生鲜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货款418700元; 三、限被告(反诉原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万有权生鲜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万有权生鲜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63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万有权生鲜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2307元,被告(反诉原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8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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