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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世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2168****48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21民初1991号
    案号 (2016)赣0121执16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9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聂志云货款711966元; 二、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聂志云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427179.6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本金284786.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1元,由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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