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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毅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9764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民终91号(2016)赣民终91号
    案号 (2016)赣01执2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7
    发布日期 2016-07-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遂宁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332000元;二、驳回原告遂宁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16元,反诉费15053元,共计49269元,由原告遂宁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承担9269元,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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