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市监处字〔2020〕78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四)小食杂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建议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2 |
决定机关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