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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市监处字〔2020〕7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四)小食杂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建议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2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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