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煤安监南罚〔2018〕(22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对+1700m避难硐室内设置的甲烷传感器进行瓦斯超限试验时,通入1.58%标准气样,甲烷传感器显示为0。1102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无极绳绞车处设置的甲烷传感器进行瓦斯超限断电试验时,通入1.58%标准气样,甲烷传感器最大值显示为1.07,误差超过规定;2.11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与11采区溜煤上山联通处采用临时挡风墙不符合要求;3.+1103回风巷(岩巷)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装置不能有效切断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4.1102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无极绳绞车配电点由瓦检工送电,非电气设备操作人员操作电气设备;5.1102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无极绳绞车配电点临时送电时,未检查配电点甲烷浓度;6.11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道调节风门不可靠,未设置调节风窗;7.+1700m车场扩巷作业点未纳入瓦斯检查范围,未进行瓦斯检查;8.2018年5月份煤矿编制的《东兴泰煤矿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要求“全矿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矿实际未设置专职瓦斯检查人员。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18 |
决定机关 | 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