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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20119112500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农合联之江壹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农合联之江壹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9点00分,在西湖区转塘街道横桥路与博美路交叉口之江壹号农贸市场作为垃圾分类责任人未监督垃圾分类被执法队员查处。经查,该农贸市场内设有四色垃圾桶,其中黄桶内投放大量易腐垃圾(菜叶果皮),绿桶内投放其他垃圾(塑料袋)。责令改正后,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2019年11月6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5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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