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通04环罚字〔2020〕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4月8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东北侧露天堆放有黄砂约625吨。上述物料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单位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2020年4月22日,你单位就上述违法行为在《海门日报》上公开道歉。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作出:1、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30 |
决定机关 | 南通市海门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高爱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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