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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腾信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1133****73X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1665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25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日期 2021-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迁腾信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道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013412.5元及利息(分别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1341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宿迁腾信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8/9原告江苏道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董小胜、翟云云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腾信纸业有限公司追偿;四、确认原告江苏道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宿迁腾信纸业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2500吨成品纸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47元,已减半收取19474元,由被告宿迁腾信纸业有限公司、董小胜、翟云云负担(原告已缴纳,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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