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腾信纸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31133****73X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333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23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腾信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款5005256.25元、利息及违约金(以5005256.2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5000元;二、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宿迁腾信纸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一)折价、拍第8页/共11页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且不超过16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董小胜、翟云云对宿迁腾信纸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腾信纸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36元,由被告宿迁腾信纸业有限公司、董小胜、翟云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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