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鑫超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57****974A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7民初19938号 |
| 案号 | (2019)沪0117执499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19-10-2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鑫超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36,349元; 二、被告深圳市鑫超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 (以336,349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深圳市鑫超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叶月添、被告叶鑫胜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鑫超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叶月添、被告叶鑫胜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深圳市鑫超正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1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9,161元,由被告深圳市鑫超正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鑫超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叶月添、被告叶鑫胜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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