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奉农(肥料)罚决字〔2018〕第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宁波市奉化区银丰农资经营部实施的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依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给予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计16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17
    决定机关 奉化区农林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