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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奉农(肥料)罚决字〔2018〕第9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宁波市奉化区银丰农资经营部实施的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依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给予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计156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05
    决定机关 奉化区农林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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