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友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78****57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1号 |
案号 | (2017)粤03执恢3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12 |
发布日期 | 2019-02-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归还借款92615556.2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合同期内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均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如被告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有权就拍卖或变卖涉案抵押物(高思特工业城1-17号厂房、高思特工业城1-20号宿舍、龙岗区坪山镇六联村珠洋坑商业服务楼B栋、G11201-0010号工业用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于被告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未清偿的债务,由被告友和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肖巧兰、詹玉湘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友和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肖巧兰、詹玉湘代偿后,有权向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友和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肖巧兰及詹玉湘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9497.94元,由被告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友和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肖巧兰、詹玉湘共同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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