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州市火车站水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58117****9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81民初2912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33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瑞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其中2014年10月24日至2018年11月16日间的利息157613.19元); 二、被告冯海兵、林州市火车站水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4元,由被告刘瑞红、冯海兵、林州市火车站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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