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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林州市火车站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8117****9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581民初2863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3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文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8年11月16日之前的利息为102748.03元,2018年11月17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二、被告林州市火车站水泥有限公司、冯海兵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郭文利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9.45元,减半收取2929.73元,由被告郭文利、林州市火车站水泥有限公司、冯海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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