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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原太一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11****946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11民初2152号
    案号 (2020)辽0211执恢18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0-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原第一机床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华侨精密附件厂货款171366.84元及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2017年12月27日起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60元、由被告太原第一机床厂承担,此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60元,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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