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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原太一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秀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00929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3民初01531号
    案号 (2017)沪0113执38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1
    发布日期 2017-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原第一机床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富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货款计117,610元。   二、被告太原第一机床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富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7,6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7月20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6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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