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环罚字〔2017〕16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桐环罚字〔2017〕162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浙江永和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家炼,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6333688Q。我局于2017年8月17日对你单位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经营范围为XXXX,《浙江永和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评估报告》于XXXX年X月经环保审批,废气主要为制胶车间废气、印刷车间废气、涂布废气和锅炉废气,其中,涂布废气环评要求经过活性炭吸附后排放;2017年8月17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涂布废气无活性炭吸附设备,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17年8月18日已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17年8月19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陈述或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市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将罚款缴至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起复议,诉讼,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印章)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30 |
决定机关 | 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朱家炼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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