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桐环罚字〔2017〕1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桐环罚字〔2017〕161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浙江永和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家炼,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6333688Q。我局于2017年8月18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经营范围为XXXX,《浙江永和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评估报告》于XXXX年X月经环保审批,审批的生产设备为XXXX;2017年8月17日进行执法检查,现场主要设备有XXXX。经调查,你单位擅自增加增加了XXXX等生产设备,未重新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该新增设备的价值为XXXX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17年8月19日已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17年8月20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陆仟叁佰元整。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市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将罚款缴至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起复议,诉讼,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印章)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30
    决定机关 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朱家炼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