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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环罚字〔2017〕1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桐环罚字〔2017〕166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浙江永和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家炼,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6333688Q。我局于2017年8月19日对你单位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经营范围为XXXX;2017年8月17日检查时正在生产中,锅炉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经采样监测,10t/h锅炉×2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浓度300mg/m3,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17年8月19日已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17年8月20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陈述或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市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将罚款缴至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起复议,诉讼,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印章)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30
    决定机关 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朱家炼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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