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00015****573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8民初8448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35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锦耀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驰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曼特门业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泰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锦耀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泰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50元,由被告苏州锦耀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驰稷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泰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6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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