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消)行罚决字〔2019〕00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平湖乾丰机械有限公司封闭安全出口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平湖市独山港镇创业路8号的平湖乾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峰)安全出口处上锁,封闭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平湖乾丰机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电脑或手机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凭缴款单号支付。2、至平湖市辖区内的农商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各网点柜台直接缴款。3、扫描浙江省(平湖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中二维码支付)。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5月28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28 |
决定机关 | 平湖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朱海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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